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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1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林志誠:董事(2)蔡長燦:董事(3)廖樹城:董事(4)洪睿翊:董事(5)李豐次: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新選任之董事基於營業或投資業務需要考量,在不影響公司利益前提下,爰依法提請本次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改選後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之限制。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4/06/18~107/06/17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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